(2017)苏07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陆士求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士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20号罪犯陆士求,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现在连云港监狱二监区服刑。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士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1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士求在服刑期间,能做到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教育,定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在劳动中,该犯从事数据线切线劳动,能够踏实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不断加快自身改造步伐。服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陆士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士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士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士求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