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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财保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沧州昊诚管道有限公司、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昊诚管道有限公司,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财保43号之一申请人:沧州昊诚管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沧州昊诚管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标的××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7月31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昊诚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交我院保全,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