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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7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为山、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山,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为山,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5-D室。法定代表人:徐添伟,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皖0207执70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2262.4元的收入,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2262.4元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