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兰某与韦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韦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677号原告:兰某,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男,1967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生,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19日待裁事项:原告兰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邓颖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峻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