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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兰某与韦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韦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677号原告:兰某,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男,1967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生,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19日待裁事项:原告兰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邓颖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峻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