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林天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林天赐,黄达芳,黄永禁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3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马塘村创业路5号410。法定代表人:许小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翁肖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天赐,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神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义、林艺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达芳(曾用名黄达峰),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永禁(曾用名黄水禁),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再审申请人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天赐、黄达芳、黄永禁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黄 挺代理审判员 王雅芳代理审判员 李振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