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5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成、王红燕等与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王红燕,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473号原告:李成,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原告:王红燕,女,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信,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王红燕与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王红燕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王红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王红燕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成、王红燕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