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谢定桥、陈秋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定桥,陈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谢定桥,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陈秋根,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军山农贸公司军山无水酒精厂生活区,本院在执行谢定桥与陈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秋根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的存款10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秋根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的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