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嘉雯与朱学权、朱学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嘉雯,朱学权,朱学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655号原告:林嘉雯,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欣,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学权,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良,系被告朱学权姐夫。被告:朱学文,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威达,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嘉雯诉被告朱学权、朱学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嘉雯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嘉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原告林嘉雯已预交),由原告林嘉雯负担。审 判 长 吴绪员人民陪审员 梁颖欣人民陪审员 黄雁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莉许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