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房云峰与张奎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云峰,张奎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734号原告房云峰,男,1943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石云峰,系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奎生,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原告房云峰诉被告张奎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云峰及委托代理人石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奎生虽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房云峰诉称,案外人谭和平承租原告的房屋,截止到2016年11月24日,共拖欠房屋租金人民币20万元,经被告张奎生担保,同意2016年12月25日前还清,被告张奎生为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奎生未到庭无辩论意见。经审理查明,案外人谭和平承租原告的房屋,截止到2016年11月24日共拖欠房屋租金人民币20万元,由被告张奎生担保,双方约定同意2016年12月15日前还清欠款20万元,被告张奎生为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案外人谭和平及被告张奎生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房屋租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案外人谭和平承租原告的房屋欠房屋租金人民币20万元,由被告张奎生为此欠款担保,所欠租金到期后谭和平未给付,被告张奎生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所欠的房屋租金有偿还义务。担保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张奎生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担保书上只写担保人张奎生三个字,故本案被告张奎生对此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被告张奎生出据的担保书一份,证明被告张奎生担保的事实,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房屋租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奎生给付原告房云峰欠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宏军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