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财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喻其红与江积珍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其红,江积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323号申请人:喻其红,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江积珍,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申请人喻其红与被申请人江积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喻其红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积珍的2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喻其红以其银行存款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喻其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积珍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二、对申请人喻其红的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程程[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