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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方与周锦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周锦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94号原告:刘方,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闫振、江晓意,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锦泉,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与被告周锦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锦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方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锦泉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撤回对被告周锦泉的起诉。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