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方与周锦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周锦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94号原告:刘方,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闫振、江晓意,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锦泉,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与被告周锦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锦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方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锦泉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撤回对被告周锦泉的起诉。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