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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志艮、彭新敏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艮,彭新敏,郑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郑志艮,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申请执行人彭新敏,女,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郑长林,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冀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 张 民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