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其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其瑞,孙玲玲,张志刚,郭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53号申请人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71号。负责人潘小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其瑞,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玲玲,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棣县。被执行人郭占秀,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其瑞、孙玲玲、张志刚、郭占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已自行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