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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元永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琳电器营销有限公司、王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元永广告有限公司,宁波欧琳电器营销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461号原告:南京元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法定代表人:袁晓凯,经理。被告:宁波欧琳电器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波市州鄞州区祥和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徐静萍,经理。被告:王强,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元永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琳电器营销有限公司、王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元永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元永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元永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元永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