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贺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953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广学人民陪审员 秦 宏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