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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贺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953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广学人民陪审员  秦 宏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