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2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冼灿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冼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负责人:陈南欢,行长。委托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冼灿成,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冼灿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冼灿成应支付本金20236.97元,计至2016年5月17日的利息1185.57元,滞纳金1268.57元及以本金20236.97元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付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及承担案件诉讼费23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冼灿成银行存款15009.1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84.7元,余款14724.43元可退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期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