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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杰、高文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高文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吉林省九台市人。申请执行人高文伟,男,吉林省九台市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被执行人陈伟,男,吉林省长春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杰、高文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公民二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