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洪平与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平,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平,男,生于1981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信公司”),地址: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4号。法定代表人:张继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梓潼分公司”),地址: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路东段。负责人:羊东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洪平与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洪平应受偿债权为:①支付工程款316409.36元;②案件受理费3023元;③执行费43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洪平296000元,其中包含执行费434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费用的追偿,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判决的执行。经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