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897号原告: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吴小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新城明月轩9-316号。法定代表人:薛辉,董事长。原告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1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毅杰人民陪审员 陈贞秀人民陪审员 陈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