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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熠抢劫、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31刑初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熠,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桂林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桂林市秀峰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辩护人文建德,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熠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鸾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熠及其辩护人文建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抢劫2016年12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熠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C×××××的面包车从下沿江菱角巷92号行至下沿江某浦大桥桥头拐弯处时,见对向被害人李某1驾驶的小车挡住了其通行,遂下车持菜刀威胁李某1,抢走李某1人民币56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驾车离开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物品追回退还被害人。二、交通肇事2016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熠抢走李某1的钱包后,驾驶桂C×××××面包车从荔浦往桂林方向行驶至国道321线520公里加550米处时,与对向田某骑自行车左转弯,两车在桂林市往荔浦方向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田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经荔浦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熠醉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夜间行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发生事故后逃逸事故现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8日凌晨0时许,刘熠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刘熠的父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田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27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凶器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对于抢劫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熠是初犯、偶犯、抢得的财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未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及财物遭受损失,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过失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通知书,被害人家属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6年12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熠喝酒后与同事返回荔浦县荔城镇下沿江菱角巷XX号出租屋。在出租屋与同事唐某发生争执并持刀将唐某捅伤后,刘熠收拾行李并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然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C×××××银白色面包车离开,行至下沿江某浦大桥桥头拐弯处时,见对向被害人李某1驾驶的小车挡住了其通行,遂下车持菜刀来到李某1车旁,举起菜刀威胁李某1拿钱出来,李某1见状心里害怕,被迫将其装有人民币56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的钱包交给刘熠,刘熠抢得钱包后驾车离开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物品追回退还被害人。2017年6月26日,被害人李某1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认为被告人刘熠的犯罪行为未对其造成实际伤害及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刘熠身上提取并扣押了现金691.10元、身份证2张、驾驶证、行驶证各1套、银行卡3张、其他类卡6张、单据11张、钥匙1串、手机1台。破案后,公安民警已将被抢现金560元、身份证1张、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2张、其他类卡6张、单据11张发还给被害人李某1,以及公安民警从李某2处提取并扣押了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的事实。〈二〉、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熠归案经过情况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熠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3、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刘熠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4、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李某1抢劫一案进行受理的事实。5、谅解书(辩护人提供)。证实被告人刘熠取得被害人李某1书面谅解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21时15分许,在荔浦县原金煌阁食品厂斜对面一男子持菜刀对其妻子驾驶的车辆进行挟持,菜刀被其和苏成荣抢走,这把菜刀是一把银白色不锈钢菜刀,后菜刀被民警提取了的事实。2、甘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同事刘熠、唐某等九人租住在荔浦县荔城镇菱角巷92号民房。2016年12月27日20时许,刘熠、屈某等人在外吃饭。其在出租屋一楼洗澡,听到刘熠他们回来开门的声音,洗完澡后其上到三楼就看到唐某受伤了,刘熠在旁边,之后其和同事把唐某送去医院,听同事说唐某是刘熠打伤的。28日下午,其通过手机微信看到一篇新闻,是关于一名外地男子抢劫逃窜撞死一名路人然后被民警抓获,在照片里其认出那男子是刘熠,其才知道刘熠于2016年12月27日晚上在外面持刀抢劫的事情。3、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晚,其和同事刘熠等人在一个客户家吃晚饭,期间刘熠喝了一些白酒,饭后一起回到荔城镇下沿江出租屋,20时许,刘熠与同事唐某发生争执后用刀将唐某捅伤,其和同事将二人隔开并将唐某送县人民医院治疗,28日凌晨回到出租屋见刘熠不在出租屋,他的行李也不见了,打刘熠的电话已经关机,直到28日10时通过微信才知道刘熠因抢劫后又开车撞死人被公安民警抓了。4、银某的证言。证实刘熠是桂林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6年12月27日晚其下属屈某打电话告诉其,刘熠晚饭后回到出租屋时看见唐某等人在二楼打牌,期间刘熠与唐某发生争执后用刀捅唐某,唐某在争抢刘熠手中折叠刀时腰部和手掌被划伤,其他同事把二人拉开后把唐某送医院进行治疗,并于2016年12月30日出院了,这个事情唐某和刘熠父亲协商处理了。5、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20时左右,其和同事张某等人在出租房二楼的客厅打牌,刘熠和屈某等同事从外面吃饭回来,刘熠还喝了酒处于半清醒状态,之后刘熠在一旁骂人,其叫他不要吵,刘熠用手拍打了其头部,还说打你又怎么样,还说你想在哪搞,其站起来还手,后被同事拉开,其回三楼房间,两三分钟后刘熠拿着一把折叠刀冲进其房间用刀捅其,其伸手抓住刀刃,同事上前把刘熠拉住,其在抢刀过程中被刘熠用刀捅伤了左边腰部,左手和右手被刀划伤,后其被同事送到荔浦县人民医院治疗。第二天晚上其从同事和网上得知刘熠当晚还驾车抢劫了一个人,又开车撞死了人。另证实刘熠驾驶的是一辆公司派给他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为桂C×××××。6、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8时20分左右,其和唐某等人在荔城镇下沿江唐某等人的出租房打牌,30分左右刘熠他们喝酒回来,之后刘熠与唐某发生冲突并用刀将唐某捅伤,其在医院照顾唐某。次日中午12时左右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新闻链接,才知道刘熠因抢劫和开车撞死人被公安抓去了。7、刘某的证言。证实刘熠是其儿子,在桂林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6年10月他和妻子闹离婚,在情绪方面有点变化,但在工作方面挺好的。〈四〉、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陈述2016年12月27日21时其在下沿江打完篮球开车回家,行至下沿江路口的坡底处见前面有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停在下沿江路口的坡底的路中间,其停车等了一两分钟,接着按了几声喇叭,过了一分钟左右,面包车上下来一名男子走到其驾驶室外,右手拿出一把菜刀驾在其肩膀上说拿出来,其知道他叫拿出来的意思,然后把钱包拿给这名男子,男子拿了钱包后问其还有钱吗,其说没有了,并问男子是否可以把证件还给其,男子说不可以然后开车走了,其被抢的钱包内有560元现金、2张农业银行卡、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华荣自选超市购物券等物。〈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熠的供述。供述2016年12月27日晚其和同事到一客户家吃饭,期间其喝了5杯自酿葡萄酒(每杯大概2.5-3两),饭后回到出租屋与一名姓唐同事发生争执,其一气之下收拾衣服装在行李箱,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之后驾驶车牌号为桂C×××××面包车离开出租房,当晚20时至21时其驾车开到荔浦中学下的大桥头拐弯位置时,一辆小轿车挡住其去处,对方司机与其争吵,其从车上拿出菜刀吓唬那司机,他被吓到把钱包拿出来,其拿到钱包后司机驾车离开的事实。〈六〉、现场勘验、检验笔录辨认涉案物品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熠对作案抢劫所得财物、作案地点及作案工具进行辨认的情况。二、交通肇事2016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熠抢走李某1的钱包后,驾驶桂C×××××面包车从荔浦往桂林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21线520公里加550米处(荔浦县荔城镇桥富路口附近)时,与对向田某骑自行车左转弯,两车在桂林市往荔浦方向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田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熠没有停车,继续往桂林方向行驶,行驶167米后,面包车被田某的自行车卡住,无法行驶,刘熠弃车逃离现场。经荔浦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熠醉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夜间行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发生事故后逃逸事故现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8日凌晨0时许,刘熠在荔浦县荔城镇莲塘村附近一树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刘熠的父亲刘某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田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27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桂C×××××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桂林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熠具有驾驶员资格的事实。2、保险单复印件。证实桂C×××××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的事实。3、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交警部门于2016年12月30日通知田某家属办理尸体丧葬事宜。4、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死者田某及其家人的基本情况。5、收条。证实:2016年12月30日,刘熠父亲刘某付给田某家属交通事故丧葬费27000元的事实。6、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27日刘熠驾驶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月28日1时荔浦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抽取了刘熠的血样。7、桂林市漓源粮油饲料公司员工信息表、劳动合同书。证实刘熠是桂林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事实。8、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收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证实邓霜、唐某被刘熠砍、捅伤后到荔浦县人民医院治疗及治疗花费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韦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桥富停车场旁开了家废旧收回店,2016年12月27日晚21时10分左右桥富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架面包车撞到一个骑自行车的妇女,骑自行车的妇女当场死亡了,当时其听见碰撞声后去了现场,看到一个妇女跌在桥富路口右侧的路沟,公路上有一只鞋子和一个自行车头,有一架面包车停在那个妇女往马岭方向约150米远的右侧路边,自行车剩下部分卡在面包车的车头上,面包车的驾驶员不在现场,面包车的副驾驶室有一个皮箱的事实。2、莫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晚21时10分左右,荔浦县桥富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其在距离现场约20米远的广荔修理厂做工,一听到响声就望出去,约1分钟其和莫港伦、莫某2一起到了事故现场,在现场发现一个塑料袋,一个自行车的前轮钢圈,一个妇女倒在右侧路边的水沟边不动,在距离事故现场大约有一百五、六十米远发现撞着妇女的那辆面包车刚刚停稳,面包车是从荔浦往桂林方向行驶,其到现场约1分钟见状马上报120,莫港伦马上打电话报警,约10分钟警车到了现场的事实。3、何某的证言。证实死者田某是其妻子,在距离家里约3公里远的智仁食品厂打工,平时都是骑自行车上下班,12月27日早上7点20分出门一直没有回家,当晚22时左右其见她还没有回家就走出去找她,在桥富路口看见她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撞停在荔浦往马岭方向的右侧路边,其老婆的自行车挂在面包车上,其老婆跌出了路边,其到现场时她已经死亡了的事实。4、韦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丈夫听村民说其家门口发生交通事故,有人被撞死了,其和丈夫到其家门口的空地上看,看见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在其家门口的公路中间拦停一辆皮卡车,拦车子男子把副驾驶室门打开,拉住驾驶室的司机想把司机拉下车,一会从皮卡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去拉拦男子的男子,把拦车子的男子拉倒在公路边,他们扭打两三分钟后,拦车子男子往其家旁边的一个小巷子跑走了。5、邓某的证言。证实其遭受被告人刘熠抢劫的事实。6、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8日下午5时左右,其接到荔浦县公安局刑侦队的电话,说刘熠在荔浦境内抢劫然后开车逃跑过程中撞死人。刘熠在桂林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在荔浦负责饲料销售及售后服务。7、银某的证言。证实刘熠是桂林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的业务员,主要是在荔浦对生猪养殖技术服务及跟踪饲料销售业务,公司因业务需要,在2016年10月10日左右分配了一辆车牌号为CLY0**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给刘熠,这辆车在上班时间都给刘熠自由支配,休息时间要把车子、钥匙、行驶证放在公司统一保管。8、屈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刘熠都在桂林市漓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做饲料销售,刘熠在荔浦做饲料销售有三个月了。2016年12月27日晚其和刘熠及另一名同事一起在一个生猪养殖户的养殖场吃晚饭,吃饭时其见刘熠喝了有半杯米酒,他当晚喝了多少酒其不清楚,其上车回来时没有感觉到刘熠醉,喝完酒其和刘熠一起回到出租屋,后来刘熠是什么时候驾车离开的其不清楚,其后来从微信上的公安警视上才知道刘熠开车撞死人出了交通事故,刘熠驾驶的是一辆五菱面包车,车号是桂C×××××。〈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熠的供述。供述2016年12月27日晚其和同事到一客户家吃饭,期间其喝了5杯自酿葡萄酒(每杯大概2.5-3两),饭后回到出租屋与一名姓唐同事发生争执,其一气之下收拾衣服装在行李箱,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之后驾驶车牌号为桂C×××××面包车离开出租房,当晚20时至21时其驾车开到荔浦中学下的大桥头拐弯位置时,一辆小轿车挡住其去处,对方司机与其争吵,其从车上拿出菜刀吓唬那司机,司机被吓到把钱包拿出来,其拿到钱包后司机驾车离开,其继续驾车往桂林方向公路走,行驶大概十几分钟,车子突然碰到什么东西响了一声,车子震了一下,面包车坏了无法发动,其把之前抢得的钱包内的现金和证件等物拿出来把钱包丢弃,然后拿着那把菜刀下车拦车上桂林,拦了一辆小车,车上坐了三个人,其让他们搭自己去桂林或马岭,他们都不答应,其间发生争执其拿出菜刀举在车窗边,他们就抢走了其手上的菜刀,之后其往旁边的树林跑了,后被路过的民警抓获了。〈四〉、鉴定意见1、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被告人刘熠的血液乙醇浓度182.20mg/100mL的事实。2、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田某系交通事故(意外)致颅脑损伤死亡,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事实。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对肇事车辆桂C×××××的检验,经检验该车制动性能事故发生前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该车灯光及喇叭性能于事故前未能安全判断,该车转向操纵性能于事故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凶器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熠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熠取得被害人李某1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熠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父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熠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熠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抢得的财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书面谅解;其父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田某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正玲人民陪审员  黄清雪人民陪审员  刘旭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莫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