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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陈正元、毛永梅与张永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元,毛永梅,张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0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元,男,汉族,生于1942年8月18日,身份号码×××,住临夏市。申请执行人毛永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9日,身份号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永虎,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8日,身份号码×××,现住临夏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正元、毛永梅与被执行人张永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虎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书记员  杨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