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耿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明,孙斌,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耿明,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孙斌,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辉,女,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明与被执行人孙斌、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耿明和被执行人孙斌、李辉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耿明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孙斌和李辉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耿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肥执字第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书祥审判员 鹿 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