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丁文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丁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洪河路。被执行人:丁文豪,男,199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濉溪县。本院在执行丁文豪罚金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文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