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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丁文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丁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洪河路。被执行人:丁文豪,男,199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濉溪县。本院在执行丁文豪罚金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文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