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州福盛转移印花有限公司、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福盛转移印花有限公司,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福盛转移印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3397679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16组。法定代表人:陈国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54901-4,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陈醉,董事长。上诉人苏州福盛转移印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苏州福盛转移印花有限公司上诉状提供的地址,于2017年7月8日向上诉人苏州福盛转移印花有限公司邮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苏州福盛转移印花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2017年7月20日,上诉人苏州福盛转移印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给付内容。2017年7月26日,上诉人苏州福盛转移印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明确告知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福盛转移印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黎钟审判员 骆忠新审判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涵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