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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俊辉与王蕊娟、李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辉,王蕊娟,李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马俊辉,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蕊娟,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爱民,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爱民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156**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