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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47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611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38元,退赔被害人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72元,退赔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2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4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L”型撬棍1根、背包1个、黑色口罩1副、黑色鸭舌帽1顶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以其未实施本案第1起盗窃、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刑初6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婉红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洪 维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