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建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1151号被拘留人:余建明公民身份号码:×××0015本院在执行方红伟;杨武军与余建明(2017)浙0127执1151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余建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