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容、陈怀刚、陈怀勇、陈强与罗安全、罗太良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容,陈怀刚,陈怀勇,陈强,罗安全,罗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杨容,女性,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怀刚,男性,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怀勇,男性,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强,男性,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罗安全,男性,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罗太良,男性,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容、陈怀刚、陈怀勇、陈强与罗安全、罗太良人格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罗安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