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亢书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亢书芳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333号自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人亢书芳,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亢书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自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人亢书芳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亢书芳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以被告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人亢书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