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魏志罡与李文凭、常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罡,李文凭,常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605号原告:魏志罡,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勤,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凭,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姗,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宇,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罡与被告李文凭、常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志罡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志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因案件撤诉,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魏志罡负担;保全费1645元,由原告魏志罡负担。审 判 长 吴雪峰审 判 员 孟秀芳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