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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杨现武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27号王某:你因自诉杨现武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刑立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对其自诉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指令偃师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故偃师市人民法院以王某控告杨现武犯寻衅滋事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应裁定不予受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刑立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王治国控告杨现武犯寻衅滋事罪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