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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2行赔初3号原告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责人孙会爽,系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职工。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韩俊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四住建字【2016】212号)文件对其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行政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称: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8月12日下达(四住建字【2016】212号)文件,原告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12月8日(吉建复决【2016】19号)撤销了被告下达的(四住建字【2016】212号)文件,被告下达的(四住建字【2016】212号)文件对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告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正式受理原告行政赔偿申请,至今未作出是否给予原告赔偿的决定。故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现有合法经营范围,归还其应收取采暖费1000余万元(文府小区、星缘圣府三期、欧屹金城小区、大学、三达小区共计50余万平方米、办公用房及供热设施),恢复原告的正常经营,排除由被告造成的妨害。二、或给予原告资产赔偿3484万元,无形资产、应收账款3197万元,共计6681万元。对于以上资产任意一项赔偿后,解决办理原告在银行贷款逾期、失信及违约金等相关事宜。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本案中,原告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8月12日所下达的(四住建字【2016】212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因该行政行为并未被确认为违法,故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程审 判 员  孙桐人民陪审员  岳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牟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