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08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清枝、车和平申请韩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清枝,车和平,韩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8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付清枝,女,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车和平,女,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韩亭,住遂平县。关于付清枝、车和平申请执行韩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亭在中国银行254627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705.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