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宏煌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宏煌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99号罪犯陈宏煌,男,194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宁化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宁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宏煌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送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5年4月9日、2016年6月29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007号、(2016)闽04刑更148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罪犯陈宏煌考核分不达标,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宏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