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小牛、曹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小牛,曹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99号之一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章锋伟。被执行人:路小牛。被执行人:曹永祥。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小牛、曹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路小牛、曹永祥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830元。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曹永祥银行存款3315元外,没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也无其他执行线索可提供,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巢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