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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国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497号原告:于国新,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君(负责人)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原告于国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国新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