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珍梅与贾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梅,贾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921号原告:王珍梅,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篷,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王珍梅与被告贾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王珍梅诉称:2016年5月28日22时05分,被告贾篷驾驶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渝沪向753KM+400M处时,撞向前方骑轧慢速车道和应急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由胡云锋驾驶的蒙G×××××(蒙G×××××)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左侧,造成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张胜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贾篷及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黄石大队认定,贾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云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还造成了伤残后果。根据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395886.54元。上述损失,除蒙G×××××(蒙G×××××)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方以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一方,依法按责赔偿外。其余的损失252020.58元,扣除贾篷先期支付的170000元后,余下的损失84020.58元,应当由贾篷负责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胡云锋驾驶的蒙G×××××(蒙G×××××)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的所有人××科左后旗××运输车队。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2016年11月2日,原告以胡云锋、科左后旗金丰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为被告,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原告依据该院认定的损失以及判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原告所诉请求,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系侵权责任纠纷。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在向本院起诉前,已经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本案应由最先立案的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