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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杜广军与陈顺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军,陈顺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91号原告杜广军,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陈顺申,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军与被告陈顺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军撤回对被告陈顺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