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杜广军与陈顺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军,陈顺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91号原告杜广军,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陈顺申,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军与被告陈顺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军撤回对被告陈顺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