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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门峡市晋豫运输有限公司、张海红等与胡晓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晋豫运输有限公司,张海红,胡晓华,李苗苗,李林勃,李保仓,陈秀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186号原告三门峡市晋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号。法定代表人赵江波,经理。原告张海红,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晓华,女,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李天锁,卢氏县东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苗苗,女,199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法定代理人胡晓华,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李苗苗母亲。被告李林勃,男,2007年7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卢氏县。法定代理人胡晓华,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李林勃母亲。被告李保仓,男,1944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陈秀芹,女,194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三门峡市晋豫运输有限公司、张海红诉被告胡晓华、李苗苗、李林勃、李保仓、陈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三门峡市晋豫运输有限公司、张海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晓华、李苗苗、李林勃、李保仓、陈秀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晋豫运输有限公司、张海红撤回对被告胡晓华、李苗苗、李林勃、李保仓、陈秀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张海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卢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莫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