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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111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征,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王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罚金刑一案。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3981.91元,被执行人家属代缴100000元,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