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龙艳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艳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80号罪犯龙艳军,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岳池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龙艳军盗窃所得财物折价款人民币69419.7元,发还被窃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25日入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获得考核积分1978分,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艳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艳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