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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辛本亮与孙洛党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辛本亮。被执行人:孙洛党。申请执行人辛本亮与被执行人孙洛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10元,执行费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洛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洛党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辛本亮与被执行人孙洛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