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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6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乔红旭、王海云、张军、陈敏张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乔红旭,王海云,张军,张强,江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345号原告: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乔红旭,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王海云,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张军,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西安市。被告:张强,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江波,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原告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乔红旭、江波、张军、张强、王海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刘水霞审判员  郭 刚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