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温涛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李某某贩卖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涛,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41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涛,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无固定住所。2011年1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6月出生,汉族,无固定住所。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涛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陶爱梅协助工作。温涛及其辩护人王占云、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犯罪1.2016年6月末某日,被告人温涛从微信网友“三亚燕南朋友”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0.6克。所得款项被其挥霍,该毒品被张某某吸食。2.2016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温涛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甲基苯丙胺0.6克。所得款项被其挥霍,该毒品被张某某吸食。3.2016年8月初某日,被告人温涛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甲基苯丙胺0.6克,并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将该毒品送至约定地点交付并收取毒资。所得款项被温涛挥霍,该毒品被张某某吸食。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温涛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搜查出白色晶体一包,重6.86克。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温涛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三起,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8.66克;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一起,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16年7月,被告人温涛在淘宝网及微商处购买高压气枪二支、仿真枪十六支。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其中三支具有致伤力,二支认定为枪支。经侦查,被告人温涛、李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涛、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及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称量笔录、视频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枪支、子弹照片、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温涛、李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温涛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温涛、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温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温涛的辩护人关于温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温涛及其辩护人关于温涛非法持有枪支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范围内量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温涛非法持有枪支五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此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温涛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温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温涛、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温涛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在其处查获的6.86克毒品未流向社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温涛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三、被告人温涛违法所得21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季明审判员 张颖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仇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