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卡帕娜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互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卡帕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互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532号原告:深圳市卡帕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13栋1楼。法定代表人:薛晓青,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勇,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互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200号50-3栋之五。原告深圳市卡帕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互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登记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卡帕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卡帕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卡帕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青婷书记员 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