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朴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朴美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921号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冶,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美花,女,现住延吉市新兴街丹凤委XX组。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朴美花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申莲顺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