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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东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忠,葛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86号自诉人李刚忠,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葛东群,又名葛四群,男,196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2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葛东群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葛东群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李刚忠以被告人葛东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25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葛东群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自诉人李刚忠借款20000元,并从2013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诉人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向自诉人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但采取逃避措施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葛东群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李刚忠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