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胡文杰、徐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杰,徐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文杰,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立辉,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0388号胡文杰与徐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