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14558892685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汶,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1969年11月10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弘翰,1985年8月25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437881R,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908-14室。法定代表人:桂浩,该公司总经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准许对雨人社察理字[2016]第(004)号《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处罚预告书。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5月23日和2017年6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2017年5月25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信息、国土信息、不动产信息和车辆信息)。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7月20日前往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楚翘楚4幢2楼进行调查,但已人去楼空。同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9层908-14室进行调查,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并不在此,据上述地址的物业工作人员称该处并没有908-14室的房间。2017年6月29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利进行谈话,张利表示目前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财产线索,也不知道南京分子移动应用软件有限公司的去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卫方审 判 员 孙 捷审 判 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