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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曾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审70号申请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孟亮。委托代理人符晓。被执行人曾杰,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规划国土(昌)土罚字〔2016〕第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4月6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被执行人曾杰作出京规划国土(昌)土罚字〔2016〕第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催告书后,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昌)土罚字〔2016〕第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晓华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甄少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